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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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科目
一、碩士論文(須通過碩士論文考試授予六學分) 二、專題研討(碩一必修二學分、碩二必修二學分,共四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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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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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七條所列科目外,至少需修畢本系碩士班認可課程二十四學分。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須由指導教授核准並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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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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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含碩士在職專班),不論一般生、僑外生、陸生均應至本校所規定之網站(學生資訊系統/學術資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網站)自行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並通過線上課程測驗達及格標準,經出示修課證明始得申請學位口試。未通過者不得申請論文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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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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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修習本項所開支向關碩士(含碩士學分班)或學士班與碩士班合開課程之課程者,之多可抵免十七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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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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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學生畢業學分需至少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一)包含本系開授3學分課程至少4門。
(二)包含「實務專題一」、「實務專題二」以及專業實務課程至少3門,專業實務課程有「可程式邏輯閘陣列系統設計」、「通訊系統實現與模擬」、「通訊積體電路設計」、「數位訊號處理系統設計與實作」、「現代編碼技術」、「現代通訊技術」6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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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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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研究生於二年(不含)內畢業者,經主任同意並家修本系碩士班專業科目一門(3學分),以抵免本系專題研討至多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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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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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學生選修外所課程需經主任及指導教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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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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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畢業,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一)經指導教授同意並提出以英文論文投稿學術會議或期刊之證明。
(二)經指導教授同意並提出申請專利之證明。
(三) 以英文撰寫碩士畢業論文。
(四) 碩士畢業學分包含一門本校電機資訊學院所開授英語授課之研究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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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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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應於論文考試舉行前,執行本校採用之論文比對軟體以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並將 去除參考文獻後之論文比對報告送交學制承辦人及指導教授,且於論文考試時將論文比 對報告提供考試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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