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通訊工程學系前身為國立台北大學通訊工程研究所, 於2004年成立,位於南港軟體園區、中研院及新竹科學園區間, 三峽交流道旁,為台灣高科技產業的中心點。本系主要發展通訊 高科技產業,強調獨立思考及創新設計能力之訓練,並要求學生 參與研究計畫,以驗證所學和獲取經驗,同時培養理論與實務兼 備、人文與科技整合的高級人才。發展方向為通訊系統設計、通 訊晶片設計、網路交換、數位訊號處理、多媒體通訊等相關技術。 近年積極參與工程科技教育認證(IEET),並於2010年通過認證。 目前設有通訊工程學士班、碩士班、資通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及國際學生碩士班。

碩士班修業規則


國立臺北大學通訊工程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則

【自111學年度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係依據「國立臺北大學碩博士班修業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相關事項,均須依照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 第二章  指導教授之規定

第四條

 

指導教授以本系或本校相關學系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經主任同意相關系所專任教師可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第五條

 

碩一第一學期加、退選截止前選定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第六條

 

變更指導教授需經新指導教授及主任之同意。


◎ 第三章  課程規定

第七條

 

必修科目

一、碩士論文(須通過碩士論文考試授予六學分)
二、專題研討(碩一必修二學分、碩二必修二學分,共四學分)

第八條

 

除第七條所列科目外,至少需修畢本系碩士班認可課程二十四學分。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須由指導教授核准並提出申請。

第九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含碩士在職專班),不論一般生、僑外生、陸生均應至本校所規定之網站(學生資訊系統/學術資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網站)自行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並通過線上課程測驗達及格標準,經出示修課證明始得申請學位口試。未通過者不得申請論文口試。

第十條

 

曾修習本項所開支向關碩士(含碩士學分班)或學士班與碩士班合開課程之課程者,之多可抵免十七學分。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畢業學分需至少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一)包含本系開授3學分課程至少4門。

(二)包含「實務專題一」、「實務專題二」以及專業實務課程至少3門,專業實務課程有「可程式邏輯閘陣列系統設計」、「通訊系統實現與模擬」、「通訊積體電路設計」、「數位訊號處理系統設計與實作」、「現代編碼技術」、「現代通訊技術」6門。

第十二條

 

本系研究生於二年(不含)內畢業者,經主任同意並家修本系碩士班專業科目一門(3學分),以抵免本系專題研討至多2學分。

第十三條

 

碩士班學生選修外所課程需經主任及指導教授同意。

第十四條

 

學生畢業,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一)經指導教授同意並提出以英文論文投稿學術會議或期刊之證明。

(二)經指導教授同意並提出申請專利之證明。

(三) 以英文撰寫碩士畢業論文。

(四) 碩士畢業學分包含一門本校電機資訊學院所開授英語授課之研究所課程。

第十五條

 

學生應於論文考試舉行前,執行本校採用之論文比對軟體以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並將 去除參考文獻後之論文比對報告送交學制承辦人及指導教授,且於論文考試時將論文比 對報告提供考試委員參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悉依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則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修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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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同意書 31KB doc 2024-4-10
國立臺北大學通訊工程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則(自106學年度實施) 31KB doc 2018-3-12
國立臺北大學通訊工程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則(自109學年度實施) 180KB pdf 2021-9-15
國立臺北大學通訊工程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則(自111學年度實施) 103KB pdf 202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