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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審酌本系實際需要並參考「國立臺北大學學則」、「國立臺北大學學生選課辦法」訂定「國立臺北大學通訊工程學系學士班修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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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系畢業最低應修學分:128學分。
(一) 本系專業必修60學分。
(二) 校訂共同課程 24 學分。
(三) 本系專業選修課程21學分。
(四) 其它23學分。(含本系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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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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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專業課程以本系所開之課程為限,若為系外開設之課程則需提出申請由任課老師及系主任同意後,方可承認為本系專業課程。 |
第四條 |
共同必修學分(超修之通識課程學分數,不採計為畢業學分):
(一) 99 至104 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包括(大一)國文:經典閱讀與詮釋、外文、歷史、通識課程與體育課程。(大一)國文:經典閱讀與詮釋為六學分,外文六學分,歷史四學分,通識課程之學分為十二學分,體育課程為四個學期零學分。
(二) 105 至106 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包括通識課程與體育課程。通識課程包括語文通識及向度通識。語文通識課程包含大一國文:經典閱讀與詮釋為四分,外文六學分;向度通識課程之學分為十八學分。體育課程為四個學期零學分。
107 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適用:包括通識課程與體育課程。通識課程包括語文通識及向度通識。語文通識課程包含大一國文:經典閱讀與詮釋為四學分,外文四學分;向度通識課程之學分為十六學分。體育課程為四個學期零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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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系學生須依「國立臺北大學通訊工程學系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通過英文能力檢定方能畢業,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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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系學生須通過本系程式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方能畢業,檢定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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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系學生修習外院相關課程需經系主任同意,方得列入畢業學分。 |
第八條 |
體育為一、二年級必修,不計學分;三、四年級選修,計學分,但不計入各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軍訓(護理)為一、二、三年級選修,計學分,但不計入各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如學生在前二學年有體育不及格者,需先補修必修之體育,不得選修一學分之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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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系採學年學分制,學士班修業年限為四年。於規定修業年限內,未修滿本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但修習雙主修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後,如不願放棄修習雙主修資格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 |
第十條 |
本系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學院院長同意及教務長核准後,准予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前項申請之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各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在學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在該班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者。成績較差,若於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者,亦得延長修業年限兩年。 |
第十一條 |
系課程之實習(實驗)科目,每週授課二或三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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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章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經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修訂本規章中有關畢業條件之條文,須經教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